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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都有什么内容?

时间:2023-05-10 15:39:39 来源:法务网 发布者:DN032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情况;

(2)头部以及脸部具体受伤情况(严重的有眼球缺失、畸形、致盲等);

(3)脊柱胸段的受伤、愈合及呼吸系统的具体情况;

(4)颈部具体受伤情况(是否愈合畸形,是否影响呼吸功能);

(5)腹部具体受伤情况;

(6)盆骨部分具体受伤情况等。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标签: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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