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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有哪些?辞退不适合企业发展要求的员工叫减员吗?

时间:2023-05-25 16:17:37 来源:法制法律网 发布者:DN032

企业裁员的替代方法减员的操作方式是什么?

裁员的法定条件严格、程序复杂,还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隐性成本、负面影响,使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多数企业不愿意实施裁员操作,而是采取一些替代性的方法,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

用“辞退”替代“裁员”

辞退是由于员工的原因引起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根据员工的问题,辞退不适合企业发展要求的员工,这种行为叫减员。

严重违纪

《劳动合同法》对于减员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企业可以减员。对于严重违纪的标准,《企业职工奖赏条例》规定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经批评教育无效即以除名。现行《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标准,形成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公示,作为减员的法律依据。

企业要以严重违纪的原因解雇员工,需具备两方面的条件:首先,要有完善的、健全的、程序上合法的规章制度;其次,企业要有员工违纪的相关证据。

其他原因

在实践中,以下几类员工通常是减员的对象:

第一,试用期的员工。法律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辞退规定相对简单,只要企业能举证该员工不能满足公司的发展要求,便可以将其辞退。

第二,同时在其他公司工作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企业可以直接辞退;或者虽然没有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但经公司提出警告仍拒不改正,企业也可直接解雇。

第三,消极怠工、严重失职的员工。员工的消极怠工或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

第四,工作能力较差者,在考核一次不合格之后,经过公司培训或者换岗,仍然考核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要求企业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相关的工龄补偿金。

标签: 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裁员的替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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