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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的期限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决定的吗?

时间:2023-06-01 16:08:46 来源:法制网 发布者:DN032

一、

行政处罚法有哪些程序

行政处罚法有以下程序:

1.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审核、决定、送达四项程序。

2.简易程序包括: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听证程序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

行政处罚管辖权

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管辖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在同级行政处罚机关之间处理违法行为的分工和权限。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三、

行政处罚法的改正期限是多长时间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改正的期限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标签: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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