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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新:存款400元,27年后只能取4千多元?女子向银行提起诉讼

时间:2023-06-30 08:15:42 来源:历史求知所 发布者:DN032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湖北恩施,大妈意外翻出27年前的400元银行存单,按照当时银行的政策,现在可以取出来4万多,可取钱时银行却说现在只能取出4000元,大妈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和二审的结果竟然不一样。

27年前,当时大妈是一个工厂的普通职工,月工资在几十元上下。有一天大妈无意间路过一家银行,当时就被银行大喇叭宣传的存款政策深深吸引了。按照银行给出的政策,大妈当时在银行存入400元,24年以后这400元就可以变成4万多元。如今不比当年,现在的利息普遍都在1-2个点,但当年定期五年的利息通常可以达到13%,而且每过三年就会自动转存。也就是说,24年的定期就意味着8轮转存,就是8轮的利滚利。再加上如此之高的利息,所以400元存24年变4万多并非没有依据的。如今很多年轻人已经无法感受到那个年代的4万元意味着什么。当时的万元户就已经可以富甲一方了,更何况是4万元,这在当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大妈当天回到家里就赶紧和丈夫商量,生怕错过了这次机会。大妈的丈夫一听也十分上头,谁骗咱们银行也不会骗咱们。于是两口子把家里的钱凑了凑,把仅有的400元积蓄都以定期的方式存进了银行。当年不比如今信息传播得这般迅速,一辈子安分守己的大妈不懂经济学。她不知道通货膨胀的概念,也不知道经济发展的形势。单从纸面上来看,这笔“买卖”划得来!当时大妈的儿子才只有4岁,大妈满心想着为儿子将来结婚存下一笔。即便将来出点什么意外,这笔钱也绝对足够孩子过上富足的生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妈的家庭条件也越来越好。再加上儿子慢慢长大,日常的琐事太多,让大妈慢慢地忘记了这笔存款。直到最近搬家,大妈无意间翻出了这张泛黄的存单,才突然想起了这笔钱。虽然是当年自己实打实地存进去了,但时隔这么多年被再次发现,还是让大妈感到了一种意外的惊喜。但当大妈来到银行取钱时却懵了,银行说这个存单现在只能取4千多。抛开大妈是否贪心不谈,首先是银行方面当初给过承诺,而且无论如何银行方面也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当年存款时400元的购买力可远远不是今天的4千块钱能比的。

那可是当年一位职工差不多半年的工资啊!大妈为此感到十分愤怒,于是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一审时,大妈作为主张的一方需要举证,大妈上来就向法庭出示了当年银行的存款收据。在经过银行的对比确认之后,肯定了大妈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益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双方当年是有存款协议的,协议中对相关的利息有明确规定。大妈认为既然存单的真实性不存疑了,那么存款协议就是成立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兑付。因此,似乎事情变得明朗起来,大妈看似胜券在握了。但银行方面随后也出示了一份资料,原来就在大妈和银行达成存款协议之后没多久,相关部门就出台政策叫停了这项存款业务。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均属无效,因此银行和大妈之间的存款协议也就是无效的。虽然银行和大妈有过存款协议不假,但在相关政策出台之后,这份存款协议和法律就产生了冲突,因此存款协议被法庭认定为无效。而按照法定的存款利率来计算,银行需要支付给大妈的的确是4千多元。事已至此,在一审当中,大妈已经无力回天。最终一审判决银行需支付4千多元。一审的判决完全符合银行的预期,相比于大妈要求的4万多元,银行已经大大地节省了支出。但大妈心中却仍然不忿。当年自己一家就差砸锅卖铁了,因为听信银行,把所有的积蓄都存了进去。结果这么多年之后连本带息取出来的钱反而不如当年的400元值钱。大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那么二审会让大妈如愿以偿吗?

法律中有一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俗来说,就是除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银行和大妈之间的约定是在新规出台之前,因此新规不能用作否定双方约定的理由。在新规出台之后,银行应当主动联系大妈告知此事,对之前的存款和协议作协商处理。但银行方面显然没有尽到这项义务。而大妈也没有及时关注到政策的变化,所以对于因新规出台所导致的损失也应当负有责任。根据以上分析,二审最终判定双方的存款协议是成立的,也就是说连本带息的金额仍然是4万多。其中涉及新规之外的利息,银行承担70%的责任,大妈承担30%的责任。换算成钱来说,银行连本带利需要支付给大妈2.8万元。银行作为大众心目中最为信赖的金融机构,理应更加珍视自己的口碑。如果这类前后不一的说法频频出现,那么作为老百姓就需要重新评估该行的信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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