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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工伤保险_天天快资讯

时间:2023-03-28 19:24:33 来源:永图教育 发布者:DN032

1.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


(资料图片)

(2)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

3.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③康复性治疗费;

④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注意】“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辅助器具装配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期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12 个月+12 个月)

③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⑥工伤职工治疗非因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

(5)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注意】1~4 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总结】“工伤保险待遇”中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5~6 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伤保险的特别规定

(1)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有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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