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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悬挂营业执照还不改正,河北定州一犁刀厂被罚款3000元-天天通讯

时间:2023-06-13 13:12:13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者:DN032


(资料图)

定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定州市华旋犁刀厂因不悬挂营业执照还不改正,被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4月11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州市华旋犁刀厂进行日常检查,在场人员有执法人员李伟、朱丽秋,还有定州市华旋犁刀厂法人张福才全程陪同检查。该场所位于定州市清风店镇连仲村,占地约120平方米.该场所正在生产。经询问该厂有营业执照,然现场并未发现执照依法悬挂,责令其七日内改正。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定州市华旋犁刀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当日报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案件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定州市华旋犁刀厂于2007年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于2017年申领换照,期间因担心执照污损将执照撤下后不再悬挂,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引起经营者重视,未及时整改,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属于未依法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 整个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3年4月11日和2023年4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悬挂营业执照的事实;证据二、2023年4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悬挂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及细节;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2023年4月 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3】清风05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我局认为当事人定州市华旋犁刀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属于未依法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裁量基准第7条之从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叁仟(3000)元,上缴国库。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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