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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律所通告拒聘川大毕业生,难过情理与法律之“门”

时间:2023-06-26 22:33:28 来源:钱江晚报 发布者:DN032

潮新闻客户端 特约评论员 汪江连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6月25日,北京一律所发布通告称,鉴于四川大学对张姓同学的处理,认为该校毕业生品质难以信服,故不再招聘该校毕业生。此前,四川大学学生张某因造谣大叔偷拍,在大叔自证清白后仍在网上发表虚假事件和宣泄情绪,最终被川大给予留校和留党察看处分。

笔者认为,该所的做法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于情不义,实难通过情理与法律之“门”。

首先,该所做法难过“法律之门”。一则,它是不符合宪法上平等权原则和规定的。平等权明确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其具体呈现为平等就业权利,凡属于基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都构成歧视。

再则,它不符合劳动与就业法律规范的原则和规定。《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反对各种不合理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无差别、不加区分地将一所大学打入另册,意味着不合理地剥夺了这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机会;不做任何实质判断,仅因人家“学源”身份而拒聘,显属不合理、不公正的颟顸之举。劳动法是社会法,它内含大量公法规范,这些规范本身给用人单位课加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否则,轻则处分,重则处罚。律所原本是法律人聚集之地,理应懂法守法,岂可图一时之快,逾越法律的边界。

其次,该所做法难过“情理之门”。该所此做法于情理上也极为不妥,甚至显得“蛮横”。且不说,该生已经被学校予以处罚,其不当行为业已付出代价,哪怕该生有德性之缺陷,也至多仅对其个人予以“排除禁止”(当然,即便该生有此过往,也不构成歧视就业的理由)。律所一竿子把四川大学所有的毕业生都扫了进去,这不摆明了是“连坐”吗?现代社会,一个人与一个单位是可适度区分对待的,不应拿“群体”去评价乃至苛责“个体”,更不可因“一人之过”而波及群体的“无辜者”。与此同时,在逻辑上该律所的做法和说法也情理不通。何以见得因张姓同学的行为,川大的处理做法,就得出该校“治学态度不高”,进而得出该校毕业生品质“难以让社会信服”呢?从“个别”推导出“全部”是不符合形式逻辑,也不符合辩证逻辑的。逻辑上站不住的事情,自难得到正向评价。

最后,跳出情理法和该事件本身来看,有人认为,一家律所有自己的招人“原则”,与他人何干?甚至在自媒体时代,想刷点流量、蹭点热点,不可以吗?的确,合法合规地蹭热度、刷流量,公众是予以宽容的。然而,该律所的做法却不在此列。因为它侵蚀了我们社会好不容易形成的法治共识之基石,那就是平等原则与精神在劳动与就业领域的深化与内化。

尽管我们深知,该律所的通告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其动因与出发点原本未必是“就业歧视”;甚至,不排除该所主任是基于正义感而为。但须牢记,现代文明的核心精神之一是平等,平等的反面是歧视。我们应当时刻警惕那些抽象的“歧视言论与主张”。

再退一步讲,设若该律所主任仅以个人身份表达自我某种“愤慨”,抑或在内部律师伦理教育中谴责川大以及该生的“不当表现”,都是可以宽容的。然则,律所是用人单位,其涉及招聘的公告或言论,就都是“单位行为”,都在宪法和劳动法的规范“射程”(涵摄)内,都必须通过宪法上平等权规范尤其是劳动法律之门。

平等是一种精神,也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可具体化的规则,在涉及平等就业和禁止歧视上,任何用人单位概莫能外,不仅行为上要尊奉,言论上也不可背离;作为一家律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更应谨言、慎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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